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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修改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部分內容的決定
- 分類:政策法規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19-08-01 10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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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〉部分內容的決定》已于2018年4月28日經生態環境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
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“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”改革要求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現決定對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)的部分內容作以下修改:
一、將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“環境保護部”修改為“生態環境部”。將第六條中的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”修改為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”。
二、對項目類別、環評類別部分內容予以修改。修改內容見附件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)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公布。
關鍵詞:
上一個:
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
下一個:
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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